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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根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根福,周国,张晓春,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19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彬成,男,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苏根福,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国,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晓春,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根福、周国、张晓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根福、周国、张晓春、周军起诉。案件受理费7465.75元,减半收取为3733元,由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