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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2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孙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2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西首。主要负责人张文振,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馆陶镇孙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孙殿生,经理。被执行人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陶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光成,经理。被执行人孙殿生,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冠县。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与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孙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生产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数控磨床18台、数控车床50台、清洗设备1套、热处理沾火炉1套。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