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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何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被执行人:何明勇,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何明勇二审受理费一案,(2016)粤01民终8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明勇应负担二审受理费263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已经本院通过查询系统向银行、车管及工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东碧××凤凰城凤××街××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0××37),但该房产已被越秀法院首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1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尚志审 判 员  陈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彩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