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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基珠、林惠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基珠,林惠玉,薛命朝,广州市家尔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5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基珠,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惠玉,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命朝,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尔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松园街37号B座B栋106房。法定代表人:王基珠。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基珠、林惠玉、薛命朝、广州市家尔购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91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