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夫有与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夫有,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538号原告:董夫有,男,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西关村新大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6437880F(1-1)。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辉,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R28F7N。负责人:王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夫有与被告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夫有撤回对被告灵璧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