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洋等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红,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洋,男,201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大红、张洋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126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