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连仿、来凤县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仿,来凤县康复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653号申请人:谢连仿,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主要经营场所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北76号1-9栋。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贵,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仿与彭健、来凤县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在来凤县卫计局的农合医保账户和来凤县康复医院的基本账户内共计230万元进行查询并冻结。后申请人谢连仿又于2017年8月9日将前述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变更为204.28万元。申请人谢连仿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批单号为3090809190008264834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谢连仿对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账号为82×××91的农合医保账户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的基本账户的查询及冻结申请,因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明确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在204.2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来凤县康复医院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龙凤支行82×××91号账户。二、驳回申请人谢连仿的其他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