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程丰喜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丰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70号罪犯程丰喜,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丰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程丰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漯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丰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程丰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和2013年1月,程丰喜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谎称有车,通过货运信息网两次骗取他人辣椒共29.05吨,将辣椒卖掉共得赃款242000元,被骗辣椒价值303324元,该犯分得14900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一次、良好一次、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丰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丰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