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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萧云冻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云冻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萧云冻,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天。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云冻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云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9时许,毛某2炮(另案处理)开车将欠其债务的陈某带至平阳县萧江镇“晨光大酒店”对帐,并指使被告人萧云冻叫两人帮忙看住陈某,以防止其逃跑。被告人萧云冻便纠集谢某、金某(另案处理)前往“晨光大酒店”帮忙看守陈某及让其听从毛某2炮的安排。当晚23时许,被告人萧云冻先行离开,毛某2炮便指使谢某、金某将陈某带到萧江镇“天马招待所”302房间看守。次日8时许,毛某2炮到该房间并殴打陈某,9时40分许,民警及陈某家属赶至该处解救出陈某。经鉴定,陈某面部一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1.0cm,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萧云冻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萧云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人员毛某2炮、谢某、金某交代,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毛某1、毛某2上、毛某3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萧云冻为索取债务,纠集人员结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萧云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萧云冻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