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沙文华与张铁峰、王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文华,张铁峰,王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190号原告:沙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峰。被告:王丽杰。沙文华与张铁峰、王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沙文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保全费813.36元,由沙文华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