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达、赵阳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赵阳阳,吕林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达,家住民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赵阳阳,家住兰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林奇,家住兰考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银炼、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及“小豪”、“东方”(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宝乐迪KTV二楼走廊,因对廖某2吹口哨等行为而与之产生言语冲突,闫某、熊某遂前来与被告人一方理论,后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及“小豪”、“东方”等人一同冲进209包厢,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砸等方式,对被害人闫某、熊某、张某等人进行砸打,并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闫某外伤致颅骨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皮瘢痕、面部瘢痕、颈部瘢痕长度1厘米以上,此伤势构成轻微伤;熊某外伤致头皮瘢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张某外伤致头皮瘢痕、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熊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廖某2、杨某、陈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说明书、视频截图、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达、赵阳阳、吕林奇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二、被告人赵阳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三、被告人吕林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