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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玉慧、尚景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玉慧,尚景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307号申请人叶玉慧,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人尚景瑜,女,1965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叶玉慧诉申请人尚景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玉慧与申请人尚景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尚景瑜收到申请人叶玉慧支付的全部购房款54.5万元,申请人尚景瑜同意于2017年8月18日前协助申请人叶玉慧办理位于郑州市××区长××楼××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叶玉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