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立婷、刘福换、张祖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立婷,刘福换,张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再12号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四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685894-1。法定代表人李刚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湘风、冯旺龙,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与纬二十七街西南角新一代北城国际7栋1单元24层124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224136-8。法定代表人张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孙立婷,女,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身份证号码:610402196303081828原审被告刘福换,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号院太空花园*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641104342X原审被告张祖华,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坊青门西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610111196305070049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立婷、刘福换、张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雨法响民初第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立婷、刘福换、张祖华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湘03民再9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西安天鹏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孙立婷、刘福换、张祖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审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正林审 判 员 陈放明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