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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宝海、占其布、XXXXX、晨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海,占其布,XXXXX,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宝海,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占其布,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XXXXX,女,1966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晨星,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34号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宝海、占其布、XXXXX、晨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海、占其布、XXXXX、晨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35843.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宝海账户中的存款29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于2017年9月份被执行人卖完羊羔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