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代能雄、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能雄,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代能雄,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代能雄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能雄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李建军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有房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代能雄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军暂无偿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新 华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天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