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寇志刚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志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志刚,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志刚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嫩江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和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扶贫政策,安排辖区内各乡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嫩江县长福镇人民政府为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要求其辖区内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财经委员(村会计)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组织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名单。被告人寇志刚系嫩江县长福镇光辉村财经委员,负责本村的危房改造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寇志刚受本村村民辛某之托,违规将辛某在2011年翻建的房子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上报到长福镇人民政府,同时寇志刚在本村村民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将卢某2011年翻建的房子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上报到长福镇人民政府。嗣后,嫩江县人民政府给辛某和卢某各拨付危房改造补贴款7500元,共计15000元,辛某得到赃款7500元,卢某的危房改造补贴款7500元被寇志刚领取。案发后,寇志刚主动返还赃款15000元,该款被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寇志刚于2017年6月1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辛某、毕某、王某、王某1的证言,寇志刚任职资格证明、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危房档案、嫩江县财政局长福财政所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2013年泥草房改造明细表、代理业务入账文件校验表、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取款凭证、辛某和卢某银行帐户交易清单、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明材料、扣押涉案赃款清单、被告人寇志刚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志刚身为嫩江县长福镇光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光辉村2013年扶贫工作中承担协助嫩江县长福镇人民政府宣传政策、组织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危房审核等具体工作,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寇志刚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与辛某相互勾结,给辛某虚假申报危房补贴款,为辛某骗取7500元扶贫专项款;同时被告人寇志刚又冒用其他农户名义骗取7500元扶贫专项款,寇志刚共计骗取国家扶贫专项款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寇志刚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志刚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魏明石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