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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双龙耐麼铸造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99号申请执行东丰县双龙耐麼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东丰县双龙耐麼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字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六查。查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铁牛矿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421民初字2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