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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邸学良、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学良,徐强,徐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122号申请执行人邸学良,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徐强,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徐春霞,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邸学良申请徐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5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邸学良于2017-8-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经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51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付文平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和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