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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351号原告:金某,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朱某1,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金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常为琐事吵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朱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朱天耀。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金某提出离婚,被告朱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子朱某2由被告朱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金某自2017年8月10日起每月承担婚生子朱某2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每月生活费于当月2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