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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林与张方海、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张方海,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52号原告:张林,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俄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海,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俄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东街43号。法定代表人:曾晓峰,总经理。原告张林诉被告张方海、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