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白子良与春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子良,春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7号原告白子良,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楠,男,汉族,1986年0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松红,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天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子良诉被告春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子良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子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子良负担262.5元。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