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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唐艳、薛中仪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唐艳,薛中仪,王欢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689号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软件产业园A栋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朦,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唐艳,女,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薛中仪,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欢欢,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薛中仪、王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江苏凤凰学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