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174朱迪形与刘文彬、缪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迪形,刘文彬,缪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4174号原告:朱迪形。被告:刘文彬。被告:缪丽美。原告朱迪形诉被告刘文彬、缪丽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迪形、被告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丽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时间从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刘文彬因承包建筑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缪丽美也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刘文彬承诺收到工程款后即还款,但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5月20日,由被告刘文彬和缪丽美签字的借条1份,借款金额50000元。被告刘文彬辩称:刘文彬向原告出具50000元的借条并收到50000元是事实,缪丽美为支持刘文彬的工作在借条上签字也是事实。但借款之前约半个月,刘文彬通过借条上的担保人刘康华认识原告。当时刘文彬在外债务较多。刘文彬想请人帮忙办理靖城街道办虹兴村10组房产的房产证,在办好房产证后向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刘文彬在外的债务。刘康华称原告能帮办理。刘文彬将有关材料给原告看了后,原告也称能帮办理,但需要大约花费25000元费用,时间大约15天。刘文彬即将25000元通过银行转给了原告,但原告至今仍未能办好,也未将相关材料和款项退给刘文彬。向原告借款是因为刘文彬做的工程上急需费用,刘文彬问原告有没有办法先帮解决一些资金。原告即提出他可以借50000元给刘文彬,反正原告有一些工程项目,可以请刘文彬帮做,借款在工程项目中抵扣,但借条要夫妻二人签字。在此情况下,刘文彬做了缪丽美的工作,缪丽美才在借条上签名。后来,刘文彬帮原告做了几个项目,但原告一直未与刘文彬结算。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缪丽美未答辩。原告认可帮办理房产证及请刘文彬做了几个装修项目的工程,但认为装修项目上已不欠刘文彬款项,房产证未办好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金额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还款。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于法不符,但在原告催款后,被告仍不还款,则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刘文彬辩解委托原告办理房产证支付费用及为原告的装修项目费用尚未结算,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处。被告缪丽美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告缪丽美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彬、缪丽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迪形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