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红诉被告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红,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549号原告王利红,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成,总经理。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祺,董事长。原告王利红诉被告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35469元及违约金4318元。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红诉被告阳泉市富百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利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