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国旺与李珊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旺,李珊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439号原告:李国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高新区。被告:李珊琳,女,身份不详,住址不详。原告李国旺与被告李珊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国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有欠款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月28日,原告陆续多次为被告拉货,被告均未支付运费,累计共欠下运费9750元。至今被告仍已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法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住址,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