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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桂秀、从延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秀,从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104号申请人吴桂秀,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从延梅,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桂秀申请执行从延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3291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