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维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维林,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维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黄维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黄维林在其位于中山市西区经典世家D811房的住处作为场所,多次容留罗某、王某、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3月20日,黄维林在上述811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811房内缴获自制吸毒工具2个。归案后,黄维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维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林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黄维林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维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