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长城与林清辉、杨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城,林清辉,杨雪芬,宋少郎,黄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第2页共2页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557号之一原告:钟长城,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畲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清辉,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雪芬,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宋少郎,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丽君,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钟长城与被告林清辉、被告杨雪芬、被告宋少郎、被告黄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钟长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丽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长城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城撤回对被告黄丽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