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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262张兴耕与句容赞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耕,句容赞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262号原告:张兴耕,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赞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183000038724,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玉清广场西侧24米。法定代表人:赖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兴耕与被告句容赞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张兴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兴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62元,减半收取计5831元,此款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