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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邓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53号罪犯邓军。本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梅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军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8日,罪犯邓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