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洪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6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洪艳,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范洪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由龙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