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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范洪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6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洪艳,女,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范洪艳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由龙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