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708-2号原告:孔某,男,1992男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河北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女,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原告孔某与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孔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