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玉芳与靳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芳,靳月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55号原告:王玉芳,女,193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河,与原告系母子关系,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靳月松,男,1982年2月11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玉芳与被告靳月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10日,王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任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