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科新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科新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科新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2层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玲,执行董事。上诉人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科新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诉讼标的是200万元,该案发生于2013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确定管辖法院级别。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法发[2008]10号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案件的立案时间是2017年6月19日,级别管辖的确定应当适用《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根据该通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