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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713号原告:花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花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刘 习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管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