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仲琴、翟跃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华,翟跃武,李仲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1号原告:王绍华,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翟跃武,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仲琴,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绍华与被告翟跃武、李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绍华诉称: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翟跃武以其妻子李仲琴名下坐落于延庆XX的房屋一套作抵押担保。现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翟跃武、李仲琴系该院工作人员翟英新之父母,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翟跃武、李仲琴系该院工作人员翟英新之父母,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