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航与靖江市永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航,靖江市永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950号之一原告袁航。被告靖江市永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靖江市永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航与被告靖江市永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浜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人民陪审员 黄炳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