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梦娥与方逆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逆,孙梦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逆,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梦娥,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方逆因与被上诉人孙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7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方逆上诉称,其因在安徽工程大学读书毕业时将户口迁至芜湖市人才市场,2008年毕业至今均在上海工作、生活,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所在社区证明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但原审法院以其未连续居住满一年为由未予认可,现提供其在上海缴纳的社保记录辅助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且本案被上诉人亦在上海工作,为便于案件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方逆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孙梦娥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方逆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一、二审中虽提供了所在居委会证明、社保记录,但均不能证明截止起诉之日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