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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尧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辛连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尧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辛连营,辛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尧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992398-3。法定代表人:吴家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艳梅,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辛连营,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辛党伟,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尧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连营、辛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无强制执行必要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21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