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付碧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付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碧兰,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执行人付碧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碧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