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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友,男,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小学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宋一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李小友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南海路60号“宁波双驰电子有限公司”冲床车间内,窃得0.8规格高精磷铜边角料37.8公斤(价值人民币2067.66元)。同日17时许,民警至本区新碶街道沿海村张功房自建房183-16号将被告人李小友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王某、任某的陈述,证人闫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