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雯雯与赵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雯雯,赵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333号原告:郑雯雯,女,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涵,女,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雯雯与被告赵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雯雯撤回对被告赵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郑雯雯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张新娟人民陪审员 徐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红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