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正益申请执行王斌、葛兴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益,王斌,葛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正益,男,2010年4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宾县胜利镇后山村中合屯。法定代理人:李广成,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后山村中合屯。被执行人:王斌,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被执行人:葛兴双,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胜利镇后山村王振风屯。李正益申请执行王斌、葛兴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