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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博能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博能建材有限公司,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胡益能,沈燕,桐庐县城南街道双能建材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滨江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2891-3。法定代表人胡晓明。被执行人桐庐博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56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860926。法定代表人沈燕。被执行人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650号51幢综合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21921329。法定代表人李阳。被执行人胡益能,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沈燕,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双能建材营业部。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828号。经营者胡益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博能建材���限公司、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胡益能、沈燕、桐庐县城南街道双能建材营业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博能建材有限公司、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胡益能、沈燕、桐庐县城南街道双能建材营业部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委托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大奇山路686号209、210、211、212、214、215、216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㈠、209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61.1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5.8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7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7.2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㈡、210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54.39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4.06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1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5.3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㈢、211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50.6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3.09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8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4.31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㈣、212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58.29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6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4.46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㈤、214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64.16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6.58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9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8.11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㈥、215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46.1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1.92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2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3.02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㈦、216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钢混结构,用途为住宅,所在层数为2F∕7F,建筑面积63.9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6.52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6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0号,地号330122014012GB00019,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8.05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71年8月6日。㈧、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杭州华正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华正评(2017)字第31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191.98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蒋伟(公民身份号码)以193.4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桐庐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现城南街道)大奇山路686号209、210、211、212、214、215、216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㈠、209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7号。㈡、210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1号。㈢、211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8号。㈣、212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6号。㈤、214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59号。㈥、215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2号。㈦、216室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5)第0141460号。㈧、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以19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蒋伟(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含室内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伟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