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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浩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浩航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7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浩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616号。法定代表人:朱荣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胡官屯43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浩航物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津7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天津浩航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港杂费、海运费89346.28元,以及上述款额的利息97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12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401元。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安阳市雪绒花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