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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佳奇与刘淋、焦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奇,刘淋,焦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841号之二申请人:朱佳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刘淋,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焦安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关于申请人朱佳奇与被申请人刘淋、焦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鲁0213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淋、被申请人焦安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佳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而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淋的起诉,并与被告焦安波达成调解协议,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淋、焦安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朱佳奇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46号23号楼1单元201户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