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2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某某称,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姚润泰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