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新龙与惠农区刘明农家园餐厅、刘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龙,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98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龙,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惠农区刘明农家园餐厅,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罗家园。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惠农区刘明农家园餐厅经营者,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惠农区杏园农家餐厅、刘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龙案件款19315元,申请执行费190元,合计195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惠农区杏园农家餐厅、刘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龙案件款1950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