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彭桂萍与彭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萍,彭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650号之一原告:彭桂萍,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被告:彭周,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彭桂萍与被告彭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彭桂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彭桂萍负担。审 判 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