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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戴敏益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敏益,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346号原告:戴敏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陈东,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戴敏益诉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敏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敏益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怡婷 百度搜索“”